遗产管理Part 2:设立信托

天有不测之风云,人有旦夕之祸福。而在大马,规划财产主要有三个途径立遗嘱,设立私人信托,成立家族基金会。这篇文章将讨论设立信托的相关资讯。

通过设立私人信托避免遗产认证(Grant of Probate)

第二种资产规划方式为设立信托。私人信托是在1949年信托人法令之下受到规范与保障。“信托”是一种法律契约,而“设立人”则是设立信托,把资产放到信托中。“受益人”是能从设立人的资产中受益的人,例如配偶、兄弟姐妹、孩子、父母等人,亲朋好友等等。“委托人” 是负责管理信托的公司。信托的“保护人” 是负责担任监督单位。当委托人不在时,保护人将关注受益人的利益。委托人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把财产放到信托中,并根据设立人的意愿来管理和分配财产。

信托主要分为遗嘱信托和生前信托。

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是一个人在遗嘱中所指定的信托。此信托仅在该人死亡后才生效。遗嘱信托通常用以托管住宅财产,以便受益人可以在房屋中居住,直到他们经济独立或死亡为止。信托结束时,此财产可以被出售而从中获取的收益则可分配给遗产受益人。与其把总遗产一次过交给受益人,这种信托方式可以每个月提供津贴给受益人。很多受益人因为心智不成熟而无法掌管太多的遗产。因此,这类型信托比较适合他们。

 

遗嘱信托优点

遗嘱信托可以用于激励遗产受益人,并在受益人实现条件或目标,才能获得遗产。比如,直到每位孩子都达到成年人的年龄,或者获得大学学位,才可以获取遗产。

 

遗嘱信托缺点

设立者过世后遗嘱需要经过法庭申请Grant probate,直到拿到Probate以后才能进行这信托。倘若法庭申请程序上出现各种变化,能否有效执行信托,将是一个问题。

生前信托

生前信托是指设立者在世时设立的信托。放到生前信托中的财产,设立者拥有支配和控制权。当设立者去世或者失去了行为能力时,委托人就能接管控制权。已放入生前信托的财产在设立者过世后不需要经过法庭probate,可直接传给收益人,这是立遗嘱或者遗嘱信托所没有的好处。

 

立遗嘱,遗嘱信托或者没立遗嘱的当事人过世后都要经过耗时的法庭程序,土地局小型遗产申请或者Amanah Rakyat Berhad遗产转让来完成。生前信托却能具有更保密的方式传承遗产。生前信托也能保护的您的资产免被其他债主索取。

 

以上就是在大马设立信托的法律资讯。若是您有任何疑问,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谢谢您!

 

文/张凯川律师
英国曼大国际商法硕士
TEO & LEE律师楼创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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