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鞭打孩子的权限与法律责任

“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这两句话的意思是: 母亲十月怀胎,含辛茹苦地生养子女,却没有好好教育他们,这是父母的错;孩子去上学,老师教育的方式却不严格,那是教师不称职。
我是80后的孩子,儿时父母的教育提倡“不打不成才,严师出高徒”。然而,今时不同往日,现今的教育以学生人权为中心,提倡“爱的教育”。对惩罚方式进行的改革,也让我们看到了孩子不 一定要靠打骂才能成才。
社会体现人类教育理念进步的同时,也废除了教师的惩罚权。或许,我们应开始思考,如何在尊重学生人权的同时,也能平衡应有的惩罚制度。
校长能否体罚学生?
我的友人曾跟我说,“孩子做错事,必须要处罚……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实施合理体罚。但施罚者只能是父母,而不是让老师鞭打……”
其实,在大马法律之下,老师是否能体罚学生呢?抑或在什么情况之下,老师可以鞭打学生?
1959年学校纪律教育法规第5条文指出,为了维护学生的纪律,校长有权对学生实施体罚,但是得遵守以下条件:
a) 不能对女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鞭打;
b) 只能用细小的藤条鞭打男学生的手心或有衣物遮盖的督部。
但是,18岁以下的学生仍受2001年儿童法令保护。儿童法令91条文阐明,只有男童可被轻微鞭打,鞭打次数不能超过10次。
老师能否体罚学生?

除校长之外,其他的老师有权对学生实施体罚吗?
1959年学校纪律教育法规法规第6条文,校长可以授权给纪律主任或其他老师实行合理的鞭打体罚。所以,只要有校长的书面授权,任何老师都可以鞭打学生。

教育部曾于2003年颁发一套指南( SURAT PEKELILING IKHTISAS BIL. 7/2003: KUASA GURU MEROTAN MURID ),以作为教师鞭打学生的标准作业程序。然而,这个指南不等同于法律,而是一个仅供参考的程序,可随时进行更改。

指南的重点如下:

a) 轻微犯错者,比如浪费水电、衣冠不整等,校方只能给予警告及进行辅导;
b) 中度和严重犯错者,比如逃课、 破坏学校公物者,可实施合理的鞭打;
c) 鞭打不准在周会或上课时间执行,以避免在大庭广众下,伤害到学生的自尊心;
d) 体罚只能在校长室执行,而且必须有一位证人在场。

亲师谅解合作更重要
那究竟体罚是否可以有效地教育学生或孩子?而滥用鞭刑的老师又将面对什么法律责任?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可以向滥用体罚者追究法律责任。
在民法之下,根据侵权责任( Tort Of Liability )法令,若教师对学生有任何疏忽,造成伤害或不幸,可被提控上民事法庭,并且赔偿受害者损失。在刑法之下,教师可在刑事法典伤人罪下被提控,罪成者可被判坐牢或罚款。
笔者认为,家长在发现孩子被老师鞭打之后,应该先查询体罚孩子的动机,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而不是一味地怪罪老师。
家长不妨将心比心,如果事出有因,老师也有遵守标准作业程序,孩子也没有受到严重的伤害,可以考虑大事化小,小 事化无。
反之,如果发现老师濫用私刑,孩子的身上留下明显的伤口疤痕,家长可以向教育部投诉或到警局报案,并提供证据,如马上拍照存证、提供可证明伤势的医药报告或是目击证人等等。大马是个法治的国家,老师不能因为情绪失控,而滥用私刑来解决问题。
诚然,纠正学生行为,体罚不是唯一的方法,如今更是提倡爱的教育——耐心、沟通与情感引导。
教师与家长应该相互谅解及合作,让老师在标准作业程序之下管教学生及维持学校的纪律,发扬教育真谛,培养国家的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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