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校园性骚扰事件探讨防治霸凌法

我国中学生艾恩2021年4月揭露老师在课堂上开“强暴笑话”后,而引起民众的关注。事后,网民们对艾因的爆料反应两极,反对者认为她小题大做,而在网络上对她进行言语攻击;支持者认为她勇于揭露校园性骚扰,呼吁执法单位严惩加害者。如今,该名老师却向艾恩发出律师信,指控艾因诽谤,还索赔100万令吉。艾恩父母不甘示弱,决定反诉这名教师,索偿500万令吉。
从艾因事件可以得知,学生在校园以及网络面前是无助且脆弱的。如果师长或是家长无法保护学生的安危,受害者或许可以寻求法律途径以保护自身的安危。那么,在马来西亚,有没有保障学生免被性骚扰或是网络霸凌的相关法律?
网络霸凌

先来谈网络霸凌的相关法令。其实,马来西亚并没有明文立法以抵制网络霸凌。但是,我国还是有一些管制网络安全的法规,比如:

i. 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

这项法令的233(1)(a)条文下,若不当使用网络设备包括传播意图骚扰,威胁或任何的淫秽,不雅,虚假,威胁性或令人反感的评论,可在233(3)条文下受罚。违规者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年,或者罚款5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ii. 刑事法典
a) 网络谩骂或可视为一种侮辱,可在509条文(蓄意悔辱他人)之下被控,可面对坐牢最高可达5年的刑罚;

b) 不实的言语攻击可视为一种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陈述,以破坏他人名誉。第499条文阐明诽谤是一项刑事罪。若是罪成,可在第500条文下判处被告监禁不超过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iii. 1957年诽谤法令

诽谤除了是刑事罪,也是一种民事罪行。起诉者可以选择根据这项法令,委派律师起诉网友诽谤并且要求道歉或是赔偿。

iv. 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

在网络上用言语攻击及侮辱他人,可在第14条文(侮辱行为)条文下被控,可面对罚款不超过100令吉。

鉴于目前尚未有任何法令管制网络霸凌,因此学生一旦面对网络霸凌事件,除了通知师长,向警方投报之外,也可以向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MCMC)举报,由警察或委员会展开调查,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性骚扰未成年孩童

艾恩还是一名中学生,未满18岁,根据2017年性侵儿童法第二条文,“儿童”被定义为年龄不超过18岁者。所以,任何涉嫌性骚扰艾因的嫌犯都有可能在性侵儿童法案下被提控。

 

同样的,我国也没有防治性骚扰的法令。但是,有一些法令可以提控涉嫌性骚扰儿童的嫌犯:

 

i. 刑事法典

在刑事法典与性骚扰有关的条文如下:
a) 第509条文指出,任何人有意凌辱他人之贞节尊严,可被判坐牢最高至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b) 第354条文指出,任何人,向他人侵袭或使用刑事暴力,意图强暴那人之贞节尊严,可被判坐牢最高至10年或罚款或施于鞭刑或两者兼施。

 

ii. 马来西亚2017年性侵儿童法案

在此法令下,对18岁以下者做出性诱拐的行为,属于刑事罪。对于非肢体的性骚扰的有关条文如下:

a) 第13条文(儿童性诱拐)下,在诱导儿童进行色情信息的沟通后,采取行动与儿童见面,以便达到上述任何目的或罪行,可被判坐牢最高10年和鞭打;
b) 第11条文,任何人士若跟儿童进行“性交流”,或者鼓励一名儿童进行“性交流”,他可被判坐牢不超过3年,但这不包括性教育、科学教育以及医药教育方面的交流;
c) 在第15条文(非肢体性侵)下,任何人:

(1)为达到性目的:暗示、发出任何声响、工具或本身的肢体,以让有关儿童听到或看到;诱导儿童展示儿童的肢体;以任何形式多次跟踪、监视或联络儿童;
(2)威胁将使用儿童的任何不雅照片或影片;
(3)让儿童观看或聆听任何不雅照片、影片或声响;

可被视为非肢体性侵儿童。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0年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综上所述,鉴于大马尚缺防治性骚扰与遏制网络霸凌法律条文,导致执法者在提控上面对很多困难,而让嫌犯逍遥法外。诚然,立法以杜绝校园霸凌不良风气乃势在必行,以保障莘莘学子的法律权益。

文/张凯川律师
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国际商法硕士
TEO & LEE律师楼创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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