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华人对于传承香火的传统观念为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句名言出自《孟子•离娄上》,根据字面意义直译,“无后”代表没有后代子孙。而不能为家族生儿育女,代表“不孝”。
但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其实还有别的意思。这句话的本意是:不孝的表现有很多,其中以不能尽到后辈的贍养责任为最大的不孝。
然而,老一辈的长辈们一直以来都有一个根深蒂固的想法,也就是“养儿防老”。“儿”指的是子女,无论女儿还是儿子,都应该承担起赡养父母的责任与义务。可是,养儿真的防老吗?現今社会,是“养儿烦恼”还是“养老防儿”呢?
马来西亚正在迈向人口老龄化社会发展,随着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常常会出现不赡养父母,甚至是弃养双亲的案例。 父母对于这些不孝子女,除了无奈气愤,有些还因赡养费的问题而把亲生子女告上了法庭,进而衍生出一系列的家庭悲剧。
那么,大马有没赡养父母的法律条文呢?
大马尚未立法规定子女赡养父母
孝顺报恩乃人之天性,如果论落到需要立法来保障父母的权益,可谓情何以堪,哀莫大于心死。
其实,大马并没有名文规定子女去赡养父母。2007年,律师公会曾向政府提出立法以强制孩子奉养父母。尔后,华总、朝野等政党领袖、部长们等都进一步探讨了是否有必要立法规定子女履行赡养父母的责任。但是,这些提案往往“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最终也没有机会被呈上国会,供议员们辦论。换言之,目前,我国没有法律来强制子女们去赡养父母。
可考虑跟儿女签署合约
没有赡养法令的限制,子女们就不用提供赔养费及照顾父母了吗?其实,为了保障老人们的权益,父母可以考虑跟儿女签署合约。合约里可以注明贍养费的金额或是规定儿女们回家探望的次数等等。或许,大家会觉得这种贍养合约不符合常理,对其有效性产生质疑。按照常理,长者们自己本身也不愿意签署类似的合约,来捆鄉自己的亲生儿女。
但是,社会无奇不有。
在台湾,有位母亲依据双方签署的赡养合约而把儿子告上了法庭。法庭裁定贍养合约有效,并下令儿子向其母亲支付近400万马币,以偿还母亲养育他18年的生活费和供他上牙医课程的教育费。
立法有效,还是教育更有效?
那么,其他国家有没有制定赡养父母的法令呢?
中国在2013年开始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闸明孩子有义务对父母提供金钱上的援助、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慰藉。该法甚至规定,与父母分开居住的孩子,应当“常回家看看双亲”,否则孩子将面临违法的风险。
新加坡于1995年制定了《赡养父母法令》。该法闸明,无论是亲身子女、私生子、养子女或继子继女,在该法令下都有责任奉养文母。如果一对新加坡的父母无法照顾自己,而子女又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依据《赡养父母法令》,他们可以要求子女每个月提供赡养费给他们。
许多欧美国家都有类似的贍养法律,但鮮少有父母把子女告上法庭。反而在亚洲国家有较多类似的家庭诉讼。有可能是亚洲人比较重视孝道文化,进而引发诸多诉讼争议。
常言道 “清官难断家务事”,孩子有没有给家用,有没有常回家探望双亲等等,乃父母及子女之间的私事。孝顺报恩乃人之天性,如果沦落到需要立法来保障父母的权益,可谓情何以堪,哀莫大于心死。其实,要减少父母弃养的问题,教育比立法有效,尤其要做好“身教”。我们自己应孝顺爷爷奶奶,给孩子立下榜样,相信将来孩子也会孝顺和奉养父母。
同时,学校也可灌输孝亲敬老的美德,总好过立法强制孩儿行孝。诚然,行孝是一种发自内心的自发性行为。通过冰冷的法律加以强制,意义就不复存在。